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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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资源访问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1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省网信办、教育厅关于高校学术资源访问服务管理的工作要求,规范校园网络使用行为,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保障校园网络环境安全、稳定、有序运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秩序,保护师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学生、临时工作人员等所有校园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以及接入校园网的各类设备、网络节点、应用系统等。

第三条 核心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用户使用校园网开展网络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严禁利用校园网从事违规违法活动。

安全可控原则: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通过技术防控、制度约束、教育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网络行为可管、可控、可追溯。

服务优先原则:在严格管控违规行为的同时,保障师生正常教学、科研所需的学术资源网络访问需求,优化网络服务质量,为合法合规网络活动提供支撑。

第二章 用户开通流程

第四条 开通条件

教职工因教学科研需要开展学术资源交流、查阅合规学术资源的,需本人线上提交校园网学术资源网络访问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附相关教学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如项目立项通知书、学术会议邀请函等)。

学生因毕业论文、科研实践等学业需求需访问学术资源的,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字确认、由辅导员提交线上申请,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通过,附学业任务相关证明材料(如指导教师推荐信、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等)。

临时工作人员等其他用户确有学术资源网络访问需求的,需提供用工部门担保、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明确访问用途、期限及责任承诺。

第五条 开通程序

申请提交:用户通过线上平台,在线填写校园网学术资源网络访问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提交所在部门(学院)审核。

部门审核:所在部门(学院)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信息处复核。

技术复核:学校信息处对申请用户的身份信息、访问需求合理性进行复核,结合校园网带宽资源、安全管控要求,确定是否同意开通及开通期限、访问权限范围。

开通配置:信息处完成网络访问权限配置后,通过学校线上平台通知用户,告知访问账号、密码、使用规范及注意事项。

期限管理:学术资源网络访问权限实行“按需开通、到期关闭”,教职工单次开通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学生单次开通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满后需重新提交申请;临时用户开通期限不得超过其在校工作期限。

第六条 变更与注销

权限变更:用户因需求调整需变更访问权限、延长使用期限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变更申请,按原开通流程审核审批。

注销情形:用户离校(毕业、离职、退休等)、访问期限届满未续期、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查处的,信息处应立即注销其学术资源网络访问权限,并回收相关账号资源。

第三章 安全与合规

第七条 行为规范

用户应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学术资源网络访问权限,仅限访问与教学、科研、学业相关的合规学术资源、政务信息等,不得用于浏览不良信息、传播违法违规内容、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与申请用途无关的行为。

严禁用户利用学术资源网络访问权限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代理节点、VPN服务、隐蔽隧道等方式规避网络管控,访问非法网站或平台。

不得转借、共享网络访问账号、密码,不得为他人提供学术资源网络访问代理服务,不得协助他人规避校园网管控措施。

自觉遵守网络安全相关规定,不得下载、传播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校园网设备,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学校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

第八条 技术保障

学校信息处应部署上网行为监测与管控平台,实现对学术资源网络访问行为的实时监测、违规行为识别与阻断,支持对违规行为的追溯溯源。

建立网络日志留存机制,校园网用户上网日志(含访问记录、流量数据、身份信息等)留存时间不低于180天,确保网络行为可追溯。

定期更新上网行为特征库、违规网站黑名单,提升管控平台对新型违规手段的识别能力,保障管控效果。

强化网络边界安全防护,部署下一代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设备,防范网络攻击、恶意入侵等安全风险。

第九条 版权保护

用户通过学术资源网络访问获取的学术资源、数据资料等,应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仅用于个人教学、科研及学业用途,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商业性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监督责任

学校信息处是校园网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管控平台运维、访问权限审核配置、违规行为监测与查处,定期向学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各部门(学院)是本单位用户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用户的教育引导、申请材料审核、日常行为监督,配合信息处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指导教师对学生学术资源网络访问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应督促学生规范使用访问权限,确保用于学业相关用途。

第十一条 监测与处置

信息处通过管控平台对学术资源网络访问行为进行常态化监测,发现疑似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核查核实;确认违规的,立即阻断违规访问行为,并启动调查程序。

对违规用户的处理实行“分级处置”:

首次轻微违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记录在案;

再次违规或情节较重:暂停学术资源网络访问权限3-6个月,通报所在部门批评;

严重违规(如恶意规避管控、传播违法内容、转借账号造成不良后果等):永久取消学术资源网络访问权限,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处理结果应书面告知违规用户及所在部门(学院),用户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与问责

学校将上网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学院)网络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对管理不力、违规问题频发的部门(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因部门(学院)审核失职、监督不力导致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责任;因技术防控不到位、运维管理疏忽导致网络安全风险的,追究信息处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