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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互联网网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互联网网站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学校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学校网络空间形象和声誉,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科技学院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是指江西科技学院各部门和各学院所开办的,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网站应使用学校互联网域名和互联网IP地址。网站开办部门不得利用学校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信息处是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定学校互联网网站管理相关制度;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的统筹管理;各部门互联网网站开办的审查、审核;对学校互联网网站进行监督、监测;定期开展互联网网站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等。

第五条 信息处是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网站集群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网站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参与网站安全应急处置。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网站开办部门为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安全、内容审查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网站建设、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官网由信息处总负责,管理范围如下:

1.负责学校网站总体架构的定制与界面设计。

2.负责收集学校网站各栏目所需信息。

3.负责学校网站各栏目中的信息更新发布。

4.负责学校网站上的英文网页内容发布。

5.负责对网站建设方面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的职责:

1.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本部门网站。

2.负责网站中所有信息发布,并做到及时更新。

第三章 网站开办审核

第九条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学校对网站实施备案审批管理。

第十条 网站开办部门应履行备案报批手续,向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办网站的目的,信息服务功能说明,服务项目;

(二)网站开办部门名称,网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三)网站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十一条 网站不得涉及以下服务项目:

(一)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二)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

(四)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校内网站原则不得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确有需要的,通过党委宣传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专项审批后方能提供。

第十三条 网站开办部门需要变更其备案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网站开办部门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四章 网站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网站实施统一标识管理,网站设计应遵循江西科技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标准,规范校徽、中英文校名等元素的使用,形成江西科技学院网站统一风格。未通过备案审批的网站,不得使用江西科技学院名称及视觉形象标识系统。

第十五条 学校将实行网站集群化管理,将校内网站全部集中到网站集群平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防护和统一监测。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网站技术安全责任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网站开办部门是网站技术安全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是网站技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网站负责人是网站技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政策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要加强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备份,落实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挂马等关键技术防范措施,提高网站抵御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十八条 网站开办部门应按审核与发布程序,确定内容编辑和审核的人员,保存最近60日操作记录。网站开办部门应严格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网站内容不涉密。

第十九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部门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网站安全管理外,还应明确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建立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落实用户登记程序、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专项安全保障措施,指定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信息处负责网站安全监测,监控学校网站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对异常情况及时通报预警,并可视情况实施暂时关闭网站措施。网站开办部门在接到通报后应主动配合,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安全扫描或渗透测试等检测手段发现学校网站的安全漏洞。新建网站要同步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满足基本安全保护要求并通过安全检测的,方可上线运行。信息处对发现严重安全漏洞的网站将采取暂时关闭措施并发出整改通知。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信息处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信息处、网站开办部门应加强网站安全应急处置,制定网站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完善网站应急保障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网站安全事件。

第二十三条 信息处、网站开办部门应加强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管理。对需要进行服务外包的网站,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商,并签订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使用频度不大、阶段性使用的网站,可采取非工作时间或寒暑假、节假日关闭的方式运行。重要时期或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期间,信息处可依据有关单位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关闭网站。对于无人管理、无力维护、长期不更新的网站,信息处将关闭网站,以降低安全风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网站备案实行年度审核,网站开办部门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在年度审核时,网站开办部门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信息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造成网站安全责任事故的,信息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