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上网信息对外发布的审核,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现就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上网信息是指通过学校门户网站或云之家平台进行发布的各类信息。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成立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信息保密工作开展,并对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校长办公室为牵头单位,负责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部门为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按照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做好信息的提供和初审工作;信息处为协作单位,负责信息上网的技术指导和实施。
第三条 各部门应将本制度作为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各部门作为学校上网信息的主要来源提供单位,对属于上网信息范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上网信息的发布审核工作。
(一)初步审查。由各部门指定的信息承办人员承担。承办人员对拟发布的信息的文稿内容进行初步把关。所在部门负责人需要对发布的信息内容和文字进行初审,对承办人的审查事项进行复核,并提交分管领导审阅后,交校长办公室或宣传部发布审核人员。
(二)专业审查。由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定的专门人员承担专业发布审核任务。重点对提供或要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发布审核。同时对有关敏感信息是否需要启动送审程序提出建议,如需要启动送审程序的,依法送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由其提出审查意见。
(三)复核签发。由校长办公室主管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的领导对审查意见和结论进行复核,认为符合上网信息要求即可签发。如遇提交的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将决定是否实施重大敏感事项审查程序:
1.主管领导酌情自行裁定;
2.信息化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3.提交保密部门审批(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可同时报送上级机关);
4.审查完成后,主管领导在审查单上签署意见并转信息发布人。
(四)程序审查。信息发布人着重检查上述三项工作程序是否实施完毕,有无遗漏和缺失,同时将上网信息发布审核表存档备查。
第五条 对校长办公室或宣传部工作人员从互联网其他政府官方网站中摘录的新闻信息,由其工作人员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单,提交办公室专门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后才能上网发布,同时必须标明该信息来源网站。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门户网站及云之家发布上网信息前,由各单位承办人直接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单后提交办公室专门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后,方能发布。
第七条 各部门每季度必须对所有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梳理存档备查。
第八条 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上网信息的安全责任意识。对上网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追究承担发布审核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信息处要完善计算机、其他存储载体和计算机网络的保密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门户网站(网页)的保密管理,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十条 在上网信息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信息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